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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确定就业补助金基数

来源:沂水人才网 时间:2014-05-19 作者:沂水人才网 浏览量:
王某系诸城某机械厂职工,2012年6月24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,9月5日,其受伤行为被认定为因工受伤。22日,王某向机械厂提出书面辞职,随即离开单位。王某离开机械厂时,其伤残程度鉴定结论尚未作出,机械厂也没有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,转移社会保险手续。2013年4月25日,王某的伤残鉴定结论作出,为9级伤残。6月,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,要求机械厂按照2012年度潍坊地区平均工资支付自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,机械厂则认为应当按照2011年度的平均工资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。
仲裁委审理后认为:因劳动关系解除,才导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产生,因此,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某和机械厂的劳动关系是什么时间解除的。王某于2012年9月22日提出辞职,并随即离开机械厂,违反了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的职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单位的法定程序,因此,在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30日内,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决定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关系,但机械厂在此期间未作出回应,故自2012年10月21日起,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。既然劳动关系解除,即导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产生,那么,王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照2011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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